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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因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及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监管处罚,相关责任人也一并被追责。



处罚文书显示,长金管罚决字〔2026〕18 号处罚决定书指向恒邦财险长治中心支公司,该机构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支公司处以 14 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时任恒邦财险长治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郭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长金管罚决字〔2026〕19 号,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郭娟作出警告并处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两份处罚决定作出日期均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以返费、回扣等方式招揽保险业务,属于保险市场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操作不仅破坏保险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扭曲正常保费定价机制,还容易诱发虚列费用、财务失真等连锁风险,历来是监管重点查处的领域。

本次处罚实行 “机构 + 个人” 双罚制,既对经营机构予以经济惩戒,也追究高管人员管理责任,释放出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强化高管履职问责的监管导向,督促保险分支机构严守合规底线,规范业务招揽行为。